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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怎么差異債款參加與債款搬運?重慶收賬公司怎么差異債款參加與債款搬運? 《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規則了債款搬運:“債款人將合同的責任全部或部分搬運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贊同。”債款參加與債款搬運之間最主要的差異在于債款參加并不革除原債款人實行債款的責任,原債款人并不脫離原債款聯系;債款搬運則革除原債款人實行債款的責任,原債款人脫離了原債款聯系。實踐中,在第三人作出承擔債款的意思表明時,如各方當事人并未清晰約好原債款人是否退出原債款聯系,則原債款人往往會從保護本身利益視點動身,而主張債款已搬運給第三人,其已退出原債款聯系,不再承擔實行原債款的責任。對此,《民法典》第551條第1款的規則來進行確定,債款搬運必須經債權人贊同,如債權人并未清晰贊同原債款人退出原債款聯系、不再承擔實行債款責任,則應確定第三人所作出的承擔債款的意思表明構成債款參加,而不構成債款搬運。當然,假如各方當事人已對革除原債款人實行責任作出清晰約好,或許債權人對革除債款人實行責任無異議的,則不受此限。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