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收賬公司告貸擔保人口頭擔保有沒有效?東莞收賬公司告貸擔保人口頭擔保有沒有效? 遇到一個告貸膠葛,涉及到擔保的法律常識。 李某事一個民營企業的職工,2018年李某地點的村里被拆遷,李某獲得了50萬元的拆遷補償款,作業收入也穩定,孩子還小,安頓房也滿足住的,生活上比較穩定,補償款用不著就存入銀行。 李某的表姐是做生意的,認識了不少生意場上的朋友。 2019年頭表姐找到李某稱有個生意上的朋友徐某需求20萬元資金周轉,月利息1分,比存銀行強多了。 李某很心動,但面對不熟悉的徐某還是不太定心。 李某表姐稱沒問題,她跟徐某多年的生意往來,對徐某的人品和誠信還是了解的,并向李某口頭許諾對20萬元的告貸進行擔保。 有了表姐的許諾,李某將徐某帶至銀行柜臺經過存單取現的方法將20萬元現金交給了徐某,徐某當場出具了20萬元的借單,并載明月利息1分。 至2019年陰歷年末,徐某與李某在中間人李某的表姐家進行了利息結算,當場將一年的利息2萬4千元現金交給了李某,并許諾本金隨要隨還。 李某嘗到了甜頭,并未催要本金。 一個月后徐某再次聯絡李某問有沒有資金加大投資,利息照常。 李某一毫沒有遲疑,跑到銀行取出了定期存款17萬6千元,加上年前收到的利息湊了20萬元整出借給徐某,徐某同樣出具了借單并注明月利息1分。 緊接著疫情暴虐,各行各業均受到了嚴重的打擊,至2020年陰歷年末徐某并未出現結算利息。 李某開端心慌遂聯絡徐某才發現已失去聯絡,找到表姐幫忙得知徐某生意失敗、資金鏈斷裂,欠了許多錢,根本無力歸還。 許多借錢就是“你想人家的利息,人家惦記你的本金呢”。 李某想到最初告貸時表姐是中間人而且許諾進行擔保的,遂要求表姐代替徐某歸還40萬元的告貸本金和利息,李某表姐否定擔保一事。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債款人利益的實現而特別規定的以第三人的信譽或許以特定產業確保債款人實行債款,債款人實現債款的制度。 東莞收賬公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確保合同是為確保債款的實現,確保人和債款人約好,當債款人不實行到期債款或許產生當事人約好的情形時,確保人實行債款或許承當職責的合同。 擔保合同可所以獨自締結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所以主合同的擔保條款。 李某聲稱其表姐在徐某告貸時許諾擔保就屬于債的擔保。 但因其其時并未要求其表姐簽署書面擔保合同或許在徐某出具的借單上以“確保人”的身份簽字,且其表姐現在否定有擔保一事,李某沒有依據證明,則其表姐對徐某的告貸無需承當擔保職責。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確保合同可所以獨自締結的書面合同,也可所以主債款債款合同中的確保條款。 第三人單獨以書面形式向債款人作出確保,債款人接收且未提出異議的,確保合同建立。 主合同中盡管沒有確保條款,但是,確保人在主合同上以確保人的身份簽字或許蓋章的,確保合同建立。 實際中經常出現借單上雖有第三人簽名,但并未注明“確保人”或許不能明確推定當事人的“確保人”的身份的,當事人否定確保人意思表示的,債款人需求承當舉證不能的晦氣結果。 本文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