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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解答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當彌補補償職責東莞收賬公司解答公司股東未實繳出資,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當彌補補償職責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則(三)》第十三條規則:“公司債權人懇求未實行或許未全面實行出資職責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當彌補補償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需要留意的是,未證明公司不能清償債務,不能適用本條要求未出資股東就公司不能清償的部分承當補償補償職責。 另外,《九民紀要》明確規則了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第6條規則:“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懇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當彌補補償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可是,下列景象除外:(1)公司作為被履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盡頭履行措施無產業可供履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請求破產的;(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法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新修訂的《公司法》不僅將公司的出資期限限定為五年,更是在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則,只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許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早交納出資,改變了前述司法解釋和《九民紀要》的相關規則。因而,在2024年7月1日后,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享有加速到期懇求權,要求公司股東提早交納出資,以清償債務,但清償范圍以其認繳而未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即承當彌補補償職責。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