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收賬公司夫或妻對夫妻共同一切的產業,有相等的處理權”的規則,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產業上的權利是相等的。因日常日子需求而處理夫妻共同產業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議。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日子需求對夫妻共同產業做重要處理決議,夫妻兩邊應當相等協商,獲得一致意見。別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兩邊共同意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立好心第三人。
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好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東莞收賬公司律師解讀:
清晰了夫妻對共有產業“相等的處理權”的意義,及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好分別產業制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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