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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東莞收賬公司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怎么辦?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一種是暫時無力償還。如屬于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另一種是永久無力償還。如果是永久無力清償的話,則只能就債務人的個人現有財產來清償了,這就要經過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再付諸執行,也就是說債務人有多少個人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就拿多少。 張某與李某既然是朋友,可以進行坦誠的、實事求是的協商,訂立一個分期還款協議,在協議上如有可靠的第三人擔保更好。這件事告訴我們:私人之間的借款要慎重。 借錢給人,必須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就是親朋好友之間的互通有無、如果數額較大的話,除立借據外,也要盡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擔保或以一定財產作抵押,這樣就可減少風險。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