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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股權收買時公司債款的發表規模東莞收賬公司股權收買時公司債款的發表規模 一、問題引出 轉讓標的公司股權時,轉讓方和收買方往往會就標的公司債款承當進行清晰約好,未予發表的負債將由轉讓方承當。 如果標的公司還有子公司,這個子公司的負債是否也應當發表呢? 有這么一個案例: A公司將其持有的B公司46%股權,轉讓給C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約好,A公司應當全面發表B公司的債款狀況,未發表負債由A公司承當;兩邊將B公司的債款詳細列表,作為了協議附件。 股權轉讓交割完畢后,C公司發現B公司的控股子公司D存在兩筆大額負債。C公司遂以A公司未發表D公司負債為由,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 二、問題焦點 A公司到底該不該發表D公司的負債狀況。 本案中,標的公司是B公司,D公司是標的公司的子公司。 是否應當發表D公司的債款狀況,取決于D公司的債款是否歸于標的公司B公司的債款? 如果歸于,依照約好應予發表;否則,不應發表。 三、法律剖析 我們都知道,公司法人獨立位置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制度的兩大基石。 所謂公司法人獨立位置,就是指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品格,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獨立承當民事責任。 公司和股東品格是徹底獨立的:公司的財產是公司的,不是股東的;公司的債款也是公司的,不是股東的。 因此,盡管D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可是兩者都是獨立的法人,B公司只是D公司的股東罷了。D公司的債款是自己的債款,不歸于B公司的債款,兩者不能混淆。 鑒于D公司的債款不歸于B公司的債款,依照協議約好,A公司無需發表D公司債款。 四、啟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 在收買公司股權時,如果標的公司存在部屬公司,收買方應當要求轉讓方詳細發表標的公司及其部屬公司的債款狀況,而非僅標的公司債款。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