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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款重組100問-18-確保人能申報債款嗎?東莞收賬公司債款重組100問-18-確保人能申報債款嗎? 法令的基賦性規定是:確保人對債款人按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款依法持續承擔清償職責。確保人據此是有申報債款的權力的。 破產前: ——債款人的確保人或許其他連帶債款人尚未替代債款人清償債款的,以其對債款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款。可是,債款人現已向管理人申報悉數債款的除外。 ——債款人的確保人或許其他連帶債款人現已替代債款人清償債款的,以其對債款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款。 破產后: 在債款人破產程序完結后清償確保債款,確保人事實上已沒有時機再向債款人進行追償;并且關于破產重整案子(非清算),亦不該僅為給確保人找回時機就變更重整計劃,否則對整體債款人與相關利益主體有失公允。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